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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知識

房產抵押公證≠房產抵押登記

發(fā)布時間:17-03-21  點擊數(shù):
  在經濟交往中,抵押房產的現(xiàn)象經常發(fā)生。但不少人出于省麻煩或由于不懂法,往往不去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而是選擇到公證部門辦理抵押公證手續(xù)。殊不知,房產抵押公證并不等于房產抵押登記,臨了要想實現(xiàn)優(yōu)先受償權卻會遇到不小的阻礙。
  
  【案情】
  
  2013年5月,張先生借給李某人民幣50萬元,當時約定借期為三個月,到期后連本帶息一起歸還。李某為了顯示自己的履約誠意,還拿出自己名下坐落在市區(qū)的一套價值60多萬元的房產,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與張先生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并未交房產或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三個月的期限很快就過去了,李某由于投資失敗未能向張先生償還分文本息。在多次催收未果后,張先生遂于2013年11月份將李某告上了當?shù)厝嗣穹ㄔ海埱蠓ㄔ号袥Q李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其利息,同時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其對李某名下的該套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2014年1月,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的該套房產并未辦理抵押登記,李某除欠張先生的錢外另欠下其他多人100多萬元。最后,法院雖然判決李某應當償還張先生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其利息,但并未支持張先生要求確認其對李某名下的該套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
  
  【分析】
  
  根據(jù)公證法的規(guī)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而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以城市房地產等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可見,房產抵押公證主要是對簽訂房產抵押合同的行為以及房產抵押合同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并不產生房產抵押合同成立的效力。而房產抵押登記則側重于確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確認對該房產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分別規(guī)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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